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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海关、法院、个人等委托拍卖行进行商品拍卖的活动,正逐渐走进市民的生活。目前拍卖公司开始盛行,同时,由网站经商家委托开展的所谓“拍卖”也已风生水起。随之产生的相关投诉和咨询日益增多,纠纷的焦点则在于拍卖商品能否享受“三包”。
案例:市民王先生参加了一场拍卖会,相中了一块标注“九五成新”的瑞士劳力士手表,并以低于原价2万元的1.5万元拍得。回家后,他发现手表背面有划痕,因为拍卖时划痕处被其他东西粘贴,不易发现。同时,他也怀疑手表没有达到承诺的“九五成新”。为此,他向市消协咨询,“这块手表能否享受国家有关‘三包’政策”。
消费者李女士也有同样遭遇。她参加了一场由法院委托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会,拍得某品牌二手车,结果4S店拒绝“三包”。经了解,该车还有尾款没有付清,所以厂家拒绝兑现“三包”。
那么,拍卖商品究竟能否享受“三包”?
据介绍,《拍卖法》规定,在拍卖中,应注明“二手商品”或“全新商品”,除“全新商品”和特别约定的商品外,其他拍卖品都不享受国家“三包”规定。不过,《拍卖法》也有规定:“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瑕疵,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”,这与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的消费者拥有知情权是相通的。并且,《拍卖法》中提出“瑕疵请求规则”,这是拍卖规则中最重要的一条,强调的是当拍卖物有瑕疵时,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,“如果委托人和拍卖人告知被拍卖的商品存在瑕疵,则该商品不享受‘三包’规定,否则,委托人和拍卖人应该承担责任。”此原则与日常消费中购买“处理品”、“瑕疵品”不享受“三包”是一样的。
消费者王先生拍得的劳力士手表,虽不能享受“三包”服务,但他反映的拍卖时因划痕处粘贴有其他东西,致使没发现,和怀疑没有“九五成新”,如果情况属实,拍卖方就涉嫌欺诈,可以向举办方、拍卖公司、委托拍卖方交涉,甚至向法院起诉。而甘女士拍得的二手车是由法院委托拍卖,并且处于经济纠纷中,按规定不能享受“三包”服务。对于目前网络上出现的所谓“拍卖会”,他则认为,网站拍卖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拍卖会,只是一种商业促销行为,除声明是“处理商品”的,都应该按照规定提供“三包”服务,或参照“三包”规定执行。